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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6日 11:35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处级,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处级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关处级干部的组织调整。科级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下的方式

处级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等。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原则要求

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操守,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氛围,为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四、到龄免职(退休)

1.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

2.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意见。

五、任期届满离任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2.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问责追究

1.加大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不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违背发展规律,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

(3)落实学校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6)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8)在落实上级和学校部署的中心工作中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10)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问责影响期满后的职务安排,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一)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组织开展不力的;

(7)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

(8)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不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2.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工作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一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匹配,不能胜任现职的。

3.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

(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背群众路线,在工作领域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对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者年度测评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

(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委直接作出调整决定。

1.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建议。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4.进行谈话。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5.履行任免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八、不能正常履职干部的调整

1.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2.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访问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4.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违纪违法干部的免职

1.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十、责任和纪律

1.建立健全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立完善组织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2.学校纪委、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向学校党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4.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5.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完善经常性措施和预防性机制,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依据。

6.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十一、有关说明

1.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