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3日 1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教学院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院部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学校《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院部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教育工作。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院部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最高决策机构,重大事项须由院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教学院部的重大工作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学校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院部实际,分析、研究、制定院部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分析研究院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院部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研究制定院部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制定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研究确定院部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院部内部机构、岗位设置、聘任及干部培养、选拔等重要事项。研究推荐院部科级干部人选,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七)研究决定院部所辖系、室、所、中心的设置方案、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研究决定受院部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部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九)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审定院部年度经费预算,办学资源调配方案,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十一)研究院部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维稳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院部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院部实际每周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至少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出席会议。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党政负责人同意并由参会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原则上由院部党委书记主持。书记要严格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组织开好党政联席会议,发挥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书记要充分尊重、支持院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位到会。
第九条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上会决策的议题需经会前调研和细致沟通,特别是党政负责同志之间、正职和主管副职之间的沟通。涉及党务工作,书记要主动与院长沟通;涉及行政方面的议题,院长要主动与书记沟通。党政正职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重要议题原则上不能上会。
第十一条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院部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须由院部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因故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就相关议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如对所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院部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决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并建档保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院部党委书记和院长(主任)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根据党务、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议执行、监督及保障
第十七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有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规范会议决策方式。党政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立足本职、站位全局,讲政治、重操守、顾大局、敢担当,相互尊重,要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得采取简单的票决方式。党政负责同志既要纠正和克服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又要防止和避免党政不分、党委(党总支)包揽行政事务的情况,严禁将个人意见凌驾于组织之上,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九条院部班子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和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消极应付。
第二十条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如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期限,协调解决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要列入院部党委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每年要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巡查,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教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表率,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统一,搞好协作,不得任性用权,不得越权妄为。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教学院部研究、部署重要工作的决策形式,各院部党政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高度,严格遵守、认真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要求。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适用此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中医药大学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字[2016]70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