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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30日 11: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良性互动的督查督办机制,确保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部门工作职责,对完成任务和落实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督办内容

第四条学校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专题会决策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为定期督查督办、专项督查督办和联合督查督办。定期督查督办主要针对学校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专项督查督办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限期完成的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联合督查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

第六条学校督查督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学校有关会议决定、校领导批示或学校重点工作进行立项,明确承办部门(单位)、办结期限、督查督办内容等,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督查督办单》。在立项时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

(二)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两办应当通过向责任部门(单位)发出督查督办单的形式进行交办,同一事项涉及若干部门(单位)的,以主办部门(单位)为主办理,协办部门(单位)配合办理,办理情况由主办部门(单位)报告。

(三)催办。两办应当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通过口头、电话、发出催办单等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同时,两办应当协调责任部门(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必要时汇报有关校领导协调解决。

(四)办结。督查督办事项落实后,责任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两办提交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报告单应当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两办应当对责任部门(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责任部门(单位)补办或者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报有关校领导阅示。对确实难以办结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两办反馈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由两办提请有关校领导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或采取相应措施。同意延期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新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五)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两办应当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综合性工作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单项性、一般性督查督办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校领导汇报;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采用专题报告形式行文上报。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两办应当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与结果运用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督查督办过程中,两办要加强与承办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调。

(三)承办事项若涉及多部门(单位)协同完成,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四)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督办。

第八条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两办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干部任免、民主评议、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