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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5日 16:34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导师水平,加强研究生导师管理,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日常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凡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遴选的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履行《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教育规律,创新方式,潜心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在所属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对导师培养研究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新增列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列入学院次年招生计划。招生前新增列导师须接受培训,以全面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培训工作由中医药科学院组织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并应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努力为研究生培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研究生导师应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版面费应由研究生导师支出。研究生导师每月应给在校研究生提供一定生活费,资助其完成学业,其中硕士生每月不低于300元。研究生导师应鼓励所带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最少参加一次国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由导师提供。

第八条 导师出国(出境)、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具体书面方案。离校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含3个月),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方案由中医药科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离校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含6个月),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方案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导师离校期间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与研究生经常联系,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离校半年以上的,则须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第九条 学校将在每年招生阶段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审核业绩条件参照《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执行。另外,将德育工作作为遴选和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与重要指标。

第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每三年对导师资格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优秀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其评定校、省、国家各级奖励及优秀教学成果等方面优先推荐。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如因未能完成获得学位的条件,未能如期毕业或获得学位者,将限制其第二年的研究生招生,直至已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十二条 将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纳入到对教师的整体考核体系中。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招生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违反学术道德,或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甚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的带教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次年按规定比例享受导师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次年取消导师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停止其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无明确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

(二)连续3年无科研成果或公开发表的著作、论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出国(出境)、外出讲学、因公出差半年以上,未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的;

(二)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者;

(三)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 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的;

(四)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者;

(六)导师资格复审不符合条件者;

(七)累计三年考核不称职者。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