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工会计生 >> 计生政策法规 >> 正文
当前栏目: 计生政策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2日 16:11

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工作,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以及各乡(镇、办)、各村(社区)委员会等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扶助金的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助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章 奖励扶助标准及资金分担比例

第五条 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120元。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标准。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符合条件人员的奖励扶助金,由郑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专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拨付。由户籍地县(市、区)负责发放。

第四章 奖励扶助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3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每年4月30日前,村(社区)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张榜公示后签署评议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社区)委员会要向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条件的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和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每年5月31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将审核通过的《审批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社区)委员会,由村(社区)委员会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具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名单报郑州市人口计生委和当地财政部门。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确定的代发机构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负责将扶助金发放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年度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第九条 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经审核确认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发放“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经确认具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审批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郑州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郑州市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见附件3)和《年度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郑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第六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持证对象在按规定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奖励扶助金领取对象的增减核对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增减情况公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奖励扶助金发放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拟申请享受奖励扶助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向审核、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对采取各种虚假手段获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奖励扶助金外,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3月12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

2.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郑州市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

4.年度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