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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6日 11:12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切实强化全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从严整治“为官不为”问题,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推进学校转型发展中勇于担当、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的情形

(一)不作为情形

1.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对涉及学校转型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批办、交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纪律松驰、作风涣散、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师生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的问题,或者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7.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想事、不干事,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局面的;

8.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9.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缺乏结合实际的有效措施,造成工作落实不力、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10.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低,导致不作为的;

11.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二)不担当情形

1.对推动学校转型发展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没先例的事不敢干,影响学校发展的;

2.对影响学校发展环境、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3.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4.对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5.对应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6.对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怕得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7.对各种不正之风不抵制、不查处、听之任之,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不担当的情形。

二、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1.组织处理

(1)当发现不作为、不担当苗头时,组织部门要进行约谈、警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或者师生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2)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

(3)组织处理情况,在学校范围内通报。

2.党政纪处分

(1)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4.被调查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从重问责;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5.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受到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虑其以往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应由学校党委研究同意。

6.充分发挥师生和舆论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问责的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党委是实行问责的决定机关,党委组织部和学校纪委是问责的建议部门。

四、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校纪委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