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6日 11:2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省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三个区别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切实解决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为、不敢试等问题,推动形成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依纪依法、严守底线;坚持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坚持注重预防、及时纠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容错界限
正确看待、评价和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克难攻坚、担当履职中的失误错误。
(一)对于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程序(紧急情况临时处置的除外),实际效果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予以容错:
1.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出现的失误错误。
2.在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或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
3.在推动学校转型发展特别是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推动学校第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等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的失误错误。
4.在服务基层、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的失误错误。
5.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的失误错误。
6.在化解焦点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敢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的失误错误。
7.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误错误。
8.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失误错误。
9.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失误错误。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容错:
1.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2.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3.发现有错或经提醒仍不及时纠偏纠错,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的。
4.同类问题连续出现失误过错的。
三、认定程序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谁问责谁容错的原则,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对被问责的干部、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容错:
1.启动。在进行问责时,执纪问责部门认为存在容错情形的,或被问责的干部、单位向执纪问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启动容错程序。
2.调查。执纪问责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容错程序后,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全程纪实。容错调查工作可与问责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对于涉及面广、师生关注度高的容错调查,可邀请专家学者以及被问责干部、单位的服务对象等参与调查核实。
3.建议。执纪问责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专题调查报告,对是否予以容错提出初步建议。执纪问责部门可在提出问责建议时,一并提出容错建议。
4.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需经会议研究,作出予以容错或不予容错的决定。予以容错的,要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党委在研究问责决定时,一并研究容错决定。
5.反馈。党委作出的容错决定,要及时向申请干部、单位进行反馈。对容错决定不服的,相关干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6.执行。执纪问责部门根据学校容错决定负责具体执行,执行情况要向学校党委报告。
四、结果运用
1.经研究决定,予以容错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1)免除责任追究的,在考核评价、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时不作负面评价。
(2)从轻、减轻责任追究的,根据其从轻、减轻后的处理措施,确定受影响的情形。
(3)对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从轻、减轻、免除责任追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经研究决定,不予容错的,按照学校问责决定予以问责,并记录在案,督促相关干部、单位进行整改。
五、防错纠错
1.事前防错。健全决策风险防控体系,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尤其是实施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或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报上级备案。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尤其是推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时为确保工作进度,在使用财政资金时为避免学校利益受损,在解决复杂矛盾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时为维护社会稳定等情况下,采取的特事特办措施,要报上级同意。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加大党务、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
2.及时纠错。综合运用巡视巡察、年度考核、审计、专项督查、举报核查等工作成果,采取情况反馈、工作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督办整改等多种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已发生的失误错误要主动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干部、单位及时纠错;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责令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不积极纠错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3.跟踪管理。通过谈心谈话、定期回访、通知提醒等方式,做好犯错误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分析原因、汲取教训、认真整改,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工作;强化犯错误干部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升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本领。
4.干部使用。对犯过错误但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在影响期满后,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重用,坚决防止多干多错多罚、少干少错少罚、不干不错提拔的逆向激励现象。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执纪问责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把准政策方向。容错纠错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组织要处理好严管与厚爱、大胆工作与遵规守纪的关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3.及时澄清问题。对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举报,党组织要敢于主持公道,正确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对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应及时了结,并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澄清和正名。对涉及干部的负面舆情,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主动向社会公布,消除不良影响。
4.坚决查处诬告。对经查确属诽谤诬告行为或持续无理上访的,由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等;当事人是正式教职员工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5.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容错纠错机制和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鼓励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强化对广大群众的教育引导,在全校形成干部认可、群众接受、社会包容的良好环境。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