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9日 2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创先争优,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研究生)的25%作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其中:
17%用于校内各类奖项设置。如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评优评先等发展型资助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个人和集体;
5%用于学生资助。如研究生“三助一辅”、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突发事件处理、学生福利、贷款代偿等保障型资助活动支出;
3%用于师生活动。如研究生主题教育、党建及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学术学风活动、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等师生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研究生及学生组织。
第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研工部、研究生院统一协调研究生奖励资助评定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资助方案、分配指标、备案、起草表彰决定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奖励资助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逐级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设置
第六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包括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和推免生奖学金。博士、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用于奖励毕业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仅限一流学科)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应届考生,博士一次性奖励10000元,硕士一次性奖励5000元。推免生奖学金对于正式录取的推免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符合多项奖励标准者,实行就高原则,不能兼得。
第七条 优秀科研创新奖。是对研究生中科研成果突出、在专业技能竞赛、科研学术论文比赛或毕业研究生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受到表彰的奖励。优秀科研创新奖奖励金额为500元/每生· 年,获奖人数根据学校当年评选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十佳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4000元,每年奖励10人。
第九条 十大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励标准为每人4000元,每年奖励10人。
第十条 三好研究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评选人数按照研究生总数的3%。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评选人数按照学生干部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评选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第十三条 基层项目志愿者。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基层项目者,每人奖励5000元;志愿服务“三支一扶”、“贫困县”、“特岗教师”、“选调生”等河南省地方基层项目者,每人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创业新星奖。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评选人数按照当年参评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奖。包括研究生先进班(团、党)集体奖、先进研究生会(研究生工作小组)奖和硕博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奖。奖励标准为每个研究生先进集体2000元,每年奖励数量各为全校报送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文明宿舍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每年奖励20个宿舍。
第十七条 硕博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表彰数量根据学校当年评选的学生人数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仲景”硕博论坛讲演奖。奖励标准为硕博论坛总决赛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期”冠军100元。获奖数量根据当年参赛研究生人数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程序、考核方法和津贴标准等按照《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资助。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开辟入学“绿色通道”、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一)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学费缓缴,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并在入学当年年底之前缴清学费。
(二)减免学费。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研究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人可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后最终确定减免名额。
(三)特殊困难补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突发意外事故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用于资助家庭收入很少,研究生在校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生活费用接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经济困难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000元/年/生,在校研究生遭受突发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的研究生资助金额考虑学生实际情况,经过学校研究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指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助数额与范围按照捐助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师生活动经费用于研究生主题教育、党建及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学术学风、创新创业、专业技能大赛等师生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奖项。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奖励或资助的其他奖项。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根据考生生源:博士、硕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用于奖励毕业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仅限一流学科)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应届考生,推免生奖学金用于奖励被我校录取的应届推免生。
第二十六条优秀科研创新奖。是对研究生中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态度严谨,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较强,个人科研成果突出,或在专业技能比赛、研究生学术论文评比或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受到表彰的奖励。可申请优秀科研创新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注重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
(二)学习成绩优异,遵守校规校纪,无学术不端现象。
除以上条件外,还必须至少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中的一项(仅限第一名作者):
(一)在相关SCI 、EI收录的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二)拥有个人国家发明专利。
(三)在研究生专业技能竞赛或研究生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
(四)获得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荣誉称号和受到表彰。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含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十佳研究生”奖学金。
(一)“十佳研究生”申报者要求德才兼备。候选人必须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基础上择优推荐。
(二)在创新创业大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或个人事迹被省市级媒体报道者优先。
(三)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者优先。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申请“十大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严谨,坚守学术诚信。
(三)学术成果显著,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国内外高层次、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参与科技专项和课题研究等,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受到表彰奖励,或正式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四)具有奖项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在“挑战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国、省或学校获得荣誉,或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显著。
(五)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SCI、 EI收录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3.自然科学类获得省级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人文社科类获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二等奖)者。
4.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讲者。
5.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省级以上统编教材、译著,博士生参编6万字以上、硕士生参编3万字以上者。
6.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者。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三好研究生”、“硕博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奖励。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术诚信,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
(三)积极参与集体或团队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校园文化、学术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担任研究生干部1学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社会责任感强,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研究生干部范围:各级研究生会成员、班干部、支部委员等。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坚守学术诚信。
(三)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身心健康。
(四)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五)报名参加西部志愿者、贫困县志愿者、三支一扶、特岗教师、选调生等项目,主动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研究生创业新星奖”: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创业实践类活动。
(二)在创业实践类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表现优秀者。
(三)创业项目已完成企业工商注册,且公司法人为研究生本人,并运营良好。
(四)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研究生先进班(团、党)集体”、“先进研究生会”、“硕博志愿服务团先进集体”、“研究生文明宿舍”奖励。
(一)研究生班(团、党)集体是指各级研究生班集体、党支部、团支部和研究生社团;研究生会是指含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或研究生工作小组;硕博志愿服务团是指各培养单位硕博医疗志愿服务团或志愿者组织。
(二)集体成员或全宿舍同学思想素质过硬,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集体成员或全宿舍同学学术气氛浓厚,学风端正,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集体成员或全宿舍同学有良好风气,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集体荣誉感强,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研究生集体应包括有一定的人数规模(5人及以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人员较为固定、组织机构较为健全、团结向上、目标明确,经过组织事先批准的各类研究生集体。
第三十四条“仲景”硕博论坛讲演奖。“仲景”硕博论坛讲演比赛每学年共50期次,分为“期”度赛(每周办一次)、年度半决赛、年度总决赛。评出总决赛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同时每一期次评选出一名“期”冠军。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其他奖学金:
(一)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荣获市级及以上媒体通讯报道的学生集体或个人。
(二)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或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三)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或学校工作实际,为了促进某项工作或激励先进,经研究需要奖励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
(一)减免学费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2.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父母离异除外)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可申请减免 1 年学费。
3.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可申请减免 1 年学费。
(二)特殊困难补助
1.本人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或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且家庭经济困难。重大突发事件需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重大疾病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诊断证明。
2.农村、城镇低保、建档立卡未脱贫家庭研究生。
3.父母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或残障研究生。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以及其他需要补助的对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评审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按照个人(或集体)申请,各院部初评、公示(不少于3天),研工部、研究生院审核,学校终审评议、公示(不少于3天)、表彰。评选方案和结果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要求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纪委备案。
第四十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突发事件处理等其他资助审批程序,由学生申请(或提供相关证明)、院部推荐、研工部、研究生院复核并提出资助金额,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学生福利、发展型资助活动等支出,由研工部、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预算额度内划拨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类奖助学金发放。研工部、研究生院将学校表彰情况及获奖学生名单报主管领导签批后送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研究生先进集体的奖金用于集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奖助学金要合理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四十三条 研工部、研究生院联合有关部门设立研究生资助奖励评定工作意见箱和电子邮箱,并定期在学生中组织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满意度情况。各院部奖励资助评定工作情况作为下一学年分配奖学金额度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获得各类奖励、资助的研究生个人,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研究生楷模。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
第四十五条 在各类研究生奖励资助工作的评选和发放过程中,接受学校资助、财务、纪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