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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中医政195号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9日 22:06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等国家和河南省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我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用来奖励全日制研究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由中央和河南省财政投入、学费收入等组成,旨在奖励和支持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和河南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提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支出费用,用于资助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组织终审及公开答辩,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和《河南中医药大学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及细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的评审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培养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后,应在全体研究生中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学术期刊、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的审核与评定执行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供的标准。所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河南中医药大学,以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等材料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者,作者单位须以河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须是第一作者。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评审办法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九月中下旬至十月底。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依据各培养单位统招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按照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型分类,进行差额分配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受到党纪、团纪、法律和校规校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三) 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举报查实者;

(四)不按时在校学习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在科研、实践等活动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六)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者。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公开评审答辩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均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推荐,辅导员及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审核。

(二)培养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统筹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初评。确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后,在本单位内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公开评审答辩。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培养单位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核验,并组织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公开评审答辩会,进行差额评审,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人选,获奖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九月中下旬至十月底。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10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80%。

第十六条各等级实际指标数根据当年省财政实际下拨资金核算,学校按照覆盖比例,根据人数等额分配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在每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前公布。

第十七条奖励比例和标准(见下表):

层次

等级

获奖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博士

一等

20%

10000

二等

40%

8000

三等

40%

6000

硕士

一等

20%

6000

二等

40%

4000

三等

20%

2000

(一)一年级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申请人入学综合成绩评定。其中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直接认定为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二年级、三年级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思想品德与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学校研究生相关经费列支。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

(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 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受到法律和校规校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三) 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举报查实者;

(四)不按时在校学习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五)在科研、实践等活动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六)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者。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均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推荐,辅导员及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审核。

(二)培养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初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培养单位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评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分十个月发放,每月13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十个月发放,每月600元。

第二十二条凡是具有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研究生,均可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个人人事档案(含工资关系)正式转入我校;

(四) 按时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五)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并获得学籍。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校资助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取消该生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工作小组提请裁决,学校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解释,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条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工作部,经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附件:1.河南中医药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2019版试行)

2.河南中医药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2019版试行)

3.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细则(2019版试行)

附件1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

(2019版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评分

总分

评分说明

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

(15分)

国家级一般荣誉奖励

三等奖及以上每项10分



多项可累计

省级一般荣誉奖励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4分


二、三等奖每项2分


校级一般荣誉奖励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2分


二、三等奖每项1分


院级一般荣誉奖励

一等奖1分


服务奉献

(计最高项,不累计)

校级学生干部优秀、良好、合格分别计5、3、1分


仅计最高项

院级学生干部优秀、良好、合格分别计3、2、1分


集体活动

积极参与研工部、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的集体活动和学术讲座,一次计0.2分,总分不超过2分


以签到名单为依据,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表现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且在勤俭节约、自立自强、廉洁自律、生活学习、志愿奉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计1-5分


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学习成绩

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

(70分)

公共课程平均成绩

95分以上计10分



仅计最高项

90以上至95分计8分


80至90分计6分


外语成绩

省级奖项计4分


仅计得分项

校级奖项计2分


学年内通过英语六级计1分


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含横向)

立项10分,中期考核10分


多项可累计

主持校级课题(含横向)

立项5分,中期考核5分


SCI论文

1篇15分


多项可累计(非核心3项以上仅计3分,学术论坛获奖论文不重复计)

中文核心期刊(北大),EI、ISTP等检索类论文

1篇10分


非核心类论文

1篇1分


专业论著

主编每项8分除以人数


同一论著仅计最高项,不同论著可累计

副主编每项6分除以人数


编委每项2分除以人数


国家级专利(外观设计类不计)

发明人8分除以人数


授权人为学校,可累计

省级及以上学术论坛、学术竞赛获奖

三等奖及以上6分


多项可累计

校级硕博论坛、学术论坛、学术竞赛获奖

一等奖及以上3分


二、三等奖2分


国际学术交流

出国(境)交流计1-4分


按时间长短计1-4分

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专业技能

(15分)

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

获奖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10分



团体奖按标准折算,多项可累计

二、三等奖每项5分


校级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2分


二、三等奖每项1分


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获奖、媒体报道

先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每项5分


团体奖按标准折算,多项取最高分

校级社会实践获奖、媒体报道

先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每项2分


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次数

按志愿活动次数加0-2分


附件2

河南中医药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

(2019版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评分

总分

评分说明

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

(15分)

国家级一般荣誉奖励

三等奖及以上每项10分



多项可累计

省级一般荣誉奖励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4分


二、三等奖每项2分


校级一般荣誉奖励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2分


二、三等奖每项1分


院级一般荣誉奖励

一等奖1分


服务奉献

(计最高项,不累计)

校级学生干部优秀、良好、合格分别计5、3、1分


仅计最高项

院级学生干部优秀、良好、合格分别计3、2、1分


集体活动

积极参与研工部、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的集体活动和学术讲座,一次计0.2分,总分不超过2分


以签到名单为依据,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表现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且在勤俭节约、自立自强、廉洁自律、生活学习、志愿奉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计1-5分


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学习成绩

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

(55分)

公共课程平均成绩

95分以上计10分



仅计最高项

90以上至95分计8分


80至90分计6分


外语成绩

(仅计最高项,不累计)

省级奖项计4分


仅计最高项

校级奖项计2分


学年内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计1分


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含横向)

立项6分,中期考核6分


多项可累计

主持校级课题(含横向)

立项3分,中期考核3分


SCI论文

1篇15分


多项可累计(非核心超过3项仅计3分,学术论坛获奖论文不重复计)

中文核心期刊(北大),EI、ISTP等检索类论文

1篇10分


非核心类论文

1篇1分


专业论著

主编7分除以人数


同一论著仅计最高项,不同论著可累计

副主编4分除以人数


编委1分除以人数


国家级专利(外观设计类不计)

发明人7分除以人数


授权人为学校,可累计

省级及以上学术论坛、学术竞赛获奖

三等奖及以上6分


多项可累计

校级硕博论坛、学术论坛、学术竞赛获奖

一等奖及以上3分


二、三等奖2分


国际学术交流

出国(境)交流计1-4分


按时间长短计1-4分

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专业技能

(30分)

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10分



团体奖按标准折算,多项可累计

二、三等奖每项5分


校级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一等奖及以上每项2分


二、三等奖每项1分


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获奖、媒体报道

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媒体每项5分


团体奖按标准折算,多项取最高分

校级社会实践获奖、媒体报道

三等奖及以上或每项2分


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次数

按志愿活动次数加0-2分


专业技能考核

按考核成绩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计15、10、8、0分折算,学年内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另计3分,总分不超过15分。



基层培养单位考核

附件3:

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细则

(2019版试行)

一、参评条件说明

(一)参评国家奖学金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参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具体业绩条件:

1.学习成绩条件:公共科目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全部考试科目初考成绩(补考无效)及格及以上;

2.论文条件: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含sci等检索类)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基层单位初评时,如符合参评条件人数达不到当次评审名额数,发表3篇及以上非核心论文(知网收录)可以作为参评的论文条件,但不得作为业绩加分;学校评审时,评分相同情况下,发表核心者优先,如均未发表核心,公共科目学习成绩高者优先。

二、评分说明

(一)思想品德、综合素质15分:

1、一般荣誉奖励:学术类评比或竞赛以外的所有奖励。荣誉证书未标明奖励等级的需根据评审结果通知文件视情况确定等级(积极分子、优秀奖、先进个人、优秀团队等)。“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硕博医疗志愿服务团先进个人”“研究生创业新星”等荣誉奖项视为同级别一等奖。本标准为个人荣誉奖励计分标准,团体奖参照本文“三项(4)其它说明”。

2、服务奉献:本项根据研工部或培养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学期结束时对学生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结果计分,考核时间应在业绩有效期限内。

(1)研工部任命的学生干部为校级干部,研究生会分会干部一律为院级干部。

(2)考核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时间为每学期未至下学期开学初,未按时考核的补考不计分。

(3)优秀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0%,良好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30%,否则无效。

3、集体活动:积极参与研工部、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学术讲座,一次计0.2分,总分不超过2分,以签到名单为依据,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表现: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且在勤俭节约、自立自强、廉洁自律、生活学习、志愿奉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计1-5分,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二)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学术类70,专业类55分):

1、理论学习:由本人提供成绩单。

公共课程学习成绩为研究生所有的理论学习公共考试科目平均成绩,专业学位为一学期平均成绩,学术学位为两学期平均成绩。

2、外语成绩:由本人提供证书,外语业绩不累计计分,仅计最高项。

(1)外语竞赛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比赛结果文件。

(2)英语六级凭个人成绩单。

3、主持课题:由本人提供立项(中期考查)文件。

(1)按阶段分别评分(立项、中期考查),计分实行“两步走”,立项后参评按立项计分,通过中期考查时按中期考查计分,如立项时未使用立项计分,中期考核后可将立项和中期考查合并计分,但必须在当次评审要求的业绩有效期限内。

(2)主持横向课题(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50万以下校级、50-100万省级,100万以上国家级,其它学科类按科技处规定确认级)。

(3)按实际项目数量和具体阶段计分,课题计分不设上限,多项可累加。

4、发表学术论文:本人提供业绩材料,论文内容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

(1)三大检索类(SCI、EI、ISTP)的确认范围:印刷版、光盘版均予确认,SCI、ISTP网络版予以确认。

(2)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当年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cssci类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同等计分。

(3)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按实际篇数计分,篇数不设上限。非核心论文超过3篇的论文不计业绩。

(4)时间以出版日期为准。

(5)非核心论文要求在知网收录,论文质量是否计分由各培养单位具体核定。

(6)所有加分的论文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必须为河南中医药大学。

5、论著:(1)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2)综述性质(科普读物)等出版物不计;(3)正规出版社出版;(4)具体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

6、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计;与本人专业相关,具体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

7、学术论坛、学术竞赛获奖:按照证书验印确定等级。互联网+、数学建模等归类此项。具体由培养单位认定。学术论坛获奖的论文且又公开发表在期刊的,只计其中一项。

8、国际学术交流:由培养单位认定。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3个月以下每次1分;3个月以上至半年每次2分;半年以上至一年3分;一年以上4分。

(三)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专业技能(学术型15分,专业型30分)

1、创新创业:

(1)个人奖按照本标准计分,团体奖请参照本文“三项(4)其它说明”计分。

(2)当次评审如未评出特等、一、二、三等奖等奖项,如获得优秀奖(优胜奖)一律视为同级别三等奖,参与奖、成功参赛奖等奖项不计分。

2、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获奖证书必须标明“社会实践” 字样。

3、志愿服务活动时长每小时计0.1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分,总分不超过2分。

4、专业技能成绩由培养单位按百分制形式提供,计分时按15分制折算。

三、其它说明:

1.评分时严格按照标准实行,各项荣誉奖励不得跨项计分。

2.按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材料,提交后不得增补业绩。

3.参评材料不符合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本标准均为个人项目评分标准,团体荣誉奖项(竞赛)计分办法如下:5人以下个人得分为同级别同等级个人项目计分标准乘以系数2再除以人数,5-10人个人得分为该项分值乘以系数2.5再除以人数,11-20人的个人得分为该项分值以上乘以系数2.75除以人数,20-50人的个人得分为该项分值乘以系数2.89再除以人数。50人以上的个人得分为该项个人应得分乘以系数2.95再除以人数。

5.同一项目若多次获奖仅计其中一次。如学术论坛论文获奖,其论文又在学术刊物发表,或在学校获奖后的项目推荐参加更高级别比赛(评比)再次获奖等。

6.业绩审核要求:本人能提供奖项原件且明显可确认等级及级别的业绩均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直接审核,难以判断等级及级别的业绩可提交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判定;如本人不能提供业绩原件的,由该奖项发布单位出具证明认定。

7.未在当次评审具体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或提交材料一律视为放弃当次参评资格,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审或补交。

8.论文、课题、论著、专利等业绩造假属学术造假,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按学术道德管理条例处理。

9.各项加分不得高于本标准一级指标规定的最高分值。

10.本标准中《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2019版试行)(附1、附2)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17级、2018级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