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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3日 20: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河南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河南中医药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河南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科学技术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监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联动,依据职责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体系和制度建设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院(部)贯彻实施、基层学术组织具体负责的机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依据职责分工,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等方面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学校要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特别加强对新入职教工、新入学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教育。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学术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和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完善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遵循学术研究规律,改进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师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教育部、学校的相关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学术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

教师要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审核与监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学术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国医大师、岐黄学者、中原学者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

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相关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学术诚信要求。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协调等工作。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要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校学术委员会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含匿名举报或者无法联系

到举报人的情况,下同)。不予受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或授权委托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组织开展调查。

调查前应对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要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提出异议。经审查符合调查标准的,可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要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对于教职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一般由其所在院(部)负责组织,并形成调查报告。所在院(部)根据调查报告,形成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要及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对于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研究生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对于其他类型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要及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要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还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要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要依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

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要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要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听取调查组汇报、审查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等形式,经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对被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

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论著、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论著;

(七)在临床研究中违反医学伦理规定,对受试者隐瞒试验实情,代签署知情同意书等;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或在医疗学术行为中弄虚作假,夸大治疗效果;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或故意毁坏隐匿或扣压他人科研仪器、研究资料;

(十)其他根据学校或者相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校学术委员会可在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将认定结论、处理建议报学校或者移交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的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建议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对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对涉及到已获得的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相关部门依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在申请学位、申报项目、奖励或荣誉称号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涉及到的已获得的学位、项目、奖励或荣誉,建议相关部门依规予以撤销。

同时,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根据情节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处理。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导教师,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停招研究生、停招研究生3 年、永久停招等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存在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要给予告诫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要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第三十六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

被举报人申请,学校要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要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校人员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八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学术委员会组

织研究讨论,并于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四十一条校内相关部门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校内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内部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或查处结论明显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校内相关部门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调查确认后,撤销该部门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预防学术不端”的暂行规定》(院行字„2019‟93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